首页 > 专题专栏 > 2023年专题内容 > 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 监督保障 > 制度与清单公开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22-06-30 来源:市司法局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核心,建立完善与信阳建设“两个更好”示范区、美好生活目的地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健全、队伍专职专业、保障充足有力、机制运行高效的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加快推进“美好生活看信阳”新征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人民调解员职责任务

  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苗头隐患;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认真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健全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推进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建设,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与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相结合。积极培育调解品牌,推广建立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规范、分类指导,推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消费、旅游、互联网等行业、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三)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

  1.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既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村(居)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选产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

  3.做好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颁发聘书。要注重从社会专业人士、退休公检法干警、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聘基层人民调解员。

  4.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人民调解员要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以及一定信息化操作水平的人员担任。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配备不少于3、2、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5.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要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村(居)法律顾问作为村(居)人民调解员组织兼职人民调解员、信访部门值班律师作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兼职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1.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将网格员纳入调解员队伍,调解员指导网格员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2.建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根据化解矛盾纠纷需要,加强与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妇联等部门的联动配合,设立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由律师、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相关专家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五)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1.落实培训责任。要把人民调解员纳入年度培训规划,分级负责、以县(区)司法局为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市司法局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人民调解员培训;县(区)司法局主要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指导和组织司法所培训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2.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县(区)司法局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

  3.开展人民调解员分类培训。业务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年度培训、专项技能培训等,培训时间均不少于3天。岗前培训合格后,举行入职仪式,颁发人民调解员证;年度培训采取全员轮训形式,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需定期接受专项技能培训。

  4.协调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和人民调解员队伍状况,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参与司法局举办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加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

  5.推动建立人民调解业务指导法官名册。推动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官名册,强化法官指导责任,通过庭审指导、案例指导、司法确认讲评等形式,提高指导效果。人民调解员要加强与基层法院法官的日常联系,实现疑难复杂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零距离”沟通,努力降低万人成诉率。

  6.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推动人民法院对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并告知不予确认的理由,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改进工作、提升调解水平。

  (六)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

  1.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区)司法局要制定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对专职人民调解员从聘任、培训、管理、考核、保障以及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司法确认等制度流程,使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县(区)司法局要对辖区内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统一编号,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2.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党建工作。教育引导人民调解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查处人民调解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强党建工作,党员人民调解员应积极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完善退出机制。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县(区)司法局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解聘)。

  4.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县(区)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县(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给予协会必要的支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协会服务和管理职责。

  (七)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员制度建设

  1.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评价制度,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行综合性、系统性分析评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妥善化解辖区内特殊区域、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考核机制,结合辖区万人成讼率、诉讼案件增幅、信访事项化解率、失信被执行人比例等指标,将矛盾纠纷化解成效与各类评先表彰,与“民主法治县(区)、民主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挂钩,进一步激发各部门和各单位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2.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日排查研判化解、周汇总上报讲评”制度,组织人民调解员入户开展走访调查,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周将辖区内发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汇总上报当地司法所;遇重大或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司法所,司法所应及时报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并定期对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司法所应当每周研究分析村(社区)上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根据职责划分将矛盾纠纷指派、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3.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各县(区)人民调解中心应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研判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高、中、低“三级预警机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预防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人员力量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4.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区)司法局要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对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流和委托调解。建立应急处置和联合调解制度机制,对突发矛盾纠纷或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联合调解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涉及人、财、物等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财政保障责任,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案件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到位。推动卫生健康、人社、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妇联等部门各自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业务指导,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二)聚焦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司法局要盯紧抓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推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主动为我市“三零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助力和保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的督导检查,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切实将压力传导到基层,持续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效果。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各界和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