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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3-0001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信政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16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信政〔2023〕4号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6日

信政〔2023〕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3316

 


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两个更好的重大要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市委领导下,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的准则,建设有为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职尽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审签紧急公文、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

八、市长离信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改进作风、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围绕实现两个更好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加强预期引导。强化学习研究政策,积极争取利用政策。锚定两个确保,对标十大战略,深入推进“1335”工作布局,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产业基础、粮食生产、区位交通、绿色生态、人力资源和文化传承等优势,坚持项目为王、结果导向,树牢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理念,着力产业绿色崛起、花园城市建造、乡村振兴扛旗、交旅文创出彩、品质生活引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建设鄂豫皖省际区域中心城市、大别山(豫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长三角产业协同创新区,塑造美好生活看信阳品牌,奋力谱写两个更好新篇章,开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信阳新局面。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创新落实公共政策,逐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强淮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信阳。

十七、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落实《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以便捷、高效、共享、优质为方向,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构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全面提升数治能力。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加强重大安全风险研判和防范化解,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健全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四次。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

二十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凡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要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市司法局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提请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权限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司法局负责对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市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跟踪督查整改发现问题。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宣传阐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助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

三十三、积极回应关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处置工作,加强分析研判,做好处置回应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发声回应。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依法全面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接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策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重要协议;

(九)讨论决定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领导同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专项会议和国家部委、省直厅局行业性会议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固定召开,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分管领域的具体问题。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凡需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负责人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简化会议议程,控制会议时间,确需交流发言的,要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时间。贯彻省直厅局行业性会议精神,由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市长、副市长不参加会议,不得邀请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政府部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确定牵头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召集成员单位研究相关工作,重要事项形成的意见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参加部门联席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副市长事前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由秘书长、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市长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呈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呈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由副市长签发,向市长报备。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印发的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由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经秘书长同意后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不能出席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确需请假的,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减少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和市政府部门陪会,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市长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当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约的形式召开。

四十八、市长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秘书长签报市长。涉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副市长。

副市长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市长审批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签报市长、副市长。

未经市长批准,副市长不得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呈报;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除涉密和紧急特殊事项外,均应通过市政府公文交换平台报送公文。属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内部事务的公文,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运转。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政府部门的,先按规定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审核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会签或联合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主动沟通;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会签后呈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符合公文行文规范要求,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副市长要主动加强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分管副市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签转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严格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公文。特别紧急的公文即时办结,紧急公文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公文应在一周内办结。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情况较为复杂、需多方协调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五十二、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信政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向省政府、市委报送的上行文,人事任免文件,与省政府部门等平行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应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副市长认为必要的,呈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重要和有必要的,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应按规定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调整或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规矩,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内部提出或逐级反映,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信外出,需提前3天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提前1天,经批准后再履行请假报备手续。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制发文件报秘书长,秘书长签报市长同意后按程序报备。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程序报批、审定,突发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责问责;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住房、办公用房、公车配备等管理规定,严格控制一般性办公经费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提升标准、提高效率,杜绝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水平。

六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六十七、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宣传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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