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信阳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以及《信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联系点),是指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确定的,负责收集立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及协助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本规定所称政府立法,包括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编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查,以及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立法活动。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基层联系点的遴选确定、指导和联系。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等政府立法活动中,应当通过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选择基层联系点应当围绕立法实践需求,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主要从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第五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联系群众;
(三)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础性,关注立法工作和所在区域、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愿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四)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能够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安排人员参加相关立法调研活动;
(五)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层联系点的选定,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并组织候选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推荐材料;各意愿单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主动进行自荐,并提交自荐材料;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推荐(自荐)的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经综合遴选确定基层联系点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向基层联系点授予“信阳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XX年—XX年)”牌匾。
基层联系点的具体数量,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基层联系点每批期限为五年。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基层联系点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九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职务和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基层联系点所在地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联络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基层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组织其参加政府立法相关活动。
基层联系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箱及联系方式应当在市政府法制网进行公示,便于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基层联系点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组织征集对市人民政府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意见建议;
(二)参与立法有关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
(三)协助开展法规规章施行情况的评估工作,收集整理法规规章施行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将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广泛吸收引导基层干部、群众参加讨论,协助做好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的普法宣传;
(五)收集和反馈其他有关政府立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基层联系点履行的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国家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草案发送相关基层联系点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基层联系点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基层联系点根据立法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后及时书面回复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鼓励基层联系点主动就政府立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征集意见活动,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法规规章立项建议或者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立法项目所属事项领域和各基层联系点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基层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将基层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或者委托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
(三)在基层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基层联系点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基层联系点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联系点的指导,邀请基层联系点参加政府立法业务培训,不定期召开基层联系点工作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同推进本辖区基层联系点的建设,积极解决基层联系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宣传,让社会了解立法联系点的功能和职责,引导基层群众准确表达立法意见,有序参与立法工作。
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基层联系点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可以通过基层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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