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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结果公示

征集单位: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21年4月30日 ] 至 [ 2021年5月30日 ] 状态:公示中
  • 征集公告
  • 征集渠道
  • 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关于征求《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布《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讯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二大街市城市管理局

  邮政编码:464000

  2.电子邮箱:jzcfgk@163.com

  3.联系电话:0376-6381119

  4.联系人:陈堃

  5.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信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关于《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停车秩序环境,促进城市创建工作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停车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领域,是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市中心城区现有常住人口近100万人,汽车保有量近24.6万辆。按照车辆与停车泊位1:1.2的配比,停车泊位总需求约为29.52万个,目前停车泊位缺口近16.35万个。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难”、“停车乱”成为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亟需通过制定条例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切实缓解群众“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构建方便快捷的停车条件和交通秩序,着力打造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出行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可行性。目前,国家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信阳市也出台了《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我市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立法提供了上位支撑。国内如浙江杭州,省内如郑州、平顶山等地,已制定了相应的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这些城市制定出台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对我市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能够为我市开展停车场建设管理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二、《条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停车设施总量少、结构不合理问题。建议在立法上突出规划先行,立足我市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制定中心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加快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步伐。严格规划执行,坚持停车设施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建和少建停车设施的,严格依法处理。

  二是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议充分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成立市级停车管理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交通、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是关于收费体制不合理的问题。建议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立法上完善停车收费机制,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四是关于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不到位的问题。建议加快智慧停车信息平台建设,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整合现有的停车资源,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建立城市智慧停车平台,探索运行智慧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对城区现有的停车场、车位信息、车辆进出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采集,规范停车场标志设置,引导驾驶员快速准确找到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推动我市智能停车事业发展。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阅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结合我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实际,学习借鉴了郑州、杭州、南京、西安、宁波等地经验做法,草拟了该《条例》。

  2019年6月、7月,先后两次书面征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交通、市住建、市交警支队、市房管中心等13个市直相关部门及各辖区政府的意见与建议,共梳理出意见与建议26条,其中采纳了20条,另6条建议未采纳,并给予了说明。8月市政府法制部门给予审核,并提出了审核意见。2021年4月再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条,从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停车场进行了规范。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停车场定义、原则和目标、各管理主体职责、发展策略、鼓励措施、收费政策、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和职责及建立信用系统等内容;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规定了规划编制、用地、公共停车场设置、建设标准、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停车场工程验收和投入使用等内容,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规定了备案、经营模式、停车场经营者职责和停车人职责、专用停车场开放、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服务规范、交通换乘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等内容;第四章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所设置、停放行为规范、对共享单车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机制及其日常管理责任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对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六章为违反本条例的处理规定;第七章附则确定本条例施行日期。

2021年4月27日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求关系,改善停车秩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在露天或者室内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等道路上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地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停车场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原则目标)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停车管理机构,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停车管理专门工作机构,牵头制定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文件政策;负责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级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停车场服务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各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负责做好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停车场的配建、验收工作,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停车场的管理运维,指导老旧小区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参与房屋建设工程停车场的配建、验收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财政、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国资、税务、消防、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略)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在大型公交枢纽站点、火车站和码头、旅游集散中心、园林景区、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场所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交通换乘停车场。结合街巷改造、小区整治,鼓励因地制宜增加停车位。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建设模式)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运营管理由各级财政保障。

  鼓励采用多种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扶持。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智能化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全市统一的停车数据规范与接口标准,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动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各类停车场实时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县级人民政府停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含停车诱导系统),做好与市级停车管理系统的联通并入,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类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管理系统、交警指挥系统进行实时对接。

  第九条(信用管理)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停车人的信用记录,对于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停车人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信息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中心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停车场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公开组织招标、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范编制停车场供地计划。停车场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规定保障停车场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合理利用道路、广场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以及公共绿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类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合理增配公共停车位。

  对目前配建停车位未达到标准的居民区,应结合本区域及相邻区域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按照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土地供应等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标准)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新建住宅停车位应建有或预留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比例要求设置。

  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第十四条(安全与环境保护)停车场选址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距建筑物和河湖水网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对停车场内部和出入口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确保交通的安全、顺畅、便捷。

  停车场应采用质量可靠、技术合理的预防和救灾设施设备,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要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未达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和移交,其他形式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验收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投入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及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确需停止使用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后,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备案)中心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各县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向所属停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区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按照中心城区主城区高于其他城区、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对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停车场计费方式可采取计时或计次,同一停车场应采用一种计费办法。采用计时收费应配备相应的计时设备,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检。

  第二十条(经营模式)鼓励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放)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共享车位。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应当在节假日、夜间向社会公众开放。居住区专用的停车场可以错时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提供停车服务。价格核定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免费向公众开放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红线范围)利用建筑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停车管理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职责)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使用电子诱导屏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

  (三)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六)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八)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按照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不得以专用形式出租或者出售公共停车位。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内机动车停放者义务)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街道社区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方案,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依法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以下路段和区域不应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三)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四)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五)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六)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街道社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道路停车方案,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反停车规则处理等内容。

  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拟收费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定。

  超过规定时间、范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道路泊位收费)收费道路泊位停车服务规范:

  (一)停车设施标志规范,标线清晰,收费标准公开醒目;

  (二)道路停车收费人员应当经所属停车行政主管部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佩戴统一收费证件上岗;

  (三)上岗时必须穿着统一服装,佩带证件,注重仪表仪容和服务形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四)严格遵守道路停车服务时间,履行好岗位职责,主动引导车辆顺向、有序停放在泊位内,做到一车一位;

  (五)严格遵守收费标准;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当严格执行计时收费标准和程序;

  (六)道路停车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收费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出具专用收据等违规行为;

  (七)加强停车泊位安全巡视,提醒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锁好车门车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车主。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的撤销)道路停车泊位被撤销的,停车泊位施划部门应当及时清除其标识、标线、标牌,修复路面。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标牌;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上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六)违规收取停车费用;

  (七)将道路停车泊位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规定)机动车停放者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价格优惠)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行政执法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

  第四章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第三十三条(非机动车停放规定)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

  (二)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三)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监管机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投放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市(县)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以及车辆备案手续。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及车辆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片区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沿街单位职责)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管理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措施)城市管理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执法联动)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停车场建设管理信息共享。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第三十九条(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场所。

  第四十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以及车辆备案手续,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搬离现场后,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六十日内取回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单位逾期不予领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停车场扶持资金的;

  (三)对相关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渠道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讯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二大街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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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xy469129996<xy469129996@163.com>(部分采纳)

  信阳城区停车难问题及建议

  1,在老旧小区建立公益停车场,老旧小区年代旧没有配套设施,汽车乱停乱放,影响交通更影响安全。

  2,本人观察,羊山新区目前停车位也快饱和,建议,在比较宽的马路牙子上的人行道画停车位,比如新六大街便道上可以画停车位,目测人行道6至7米,本人看见南阳市已经开始在人行道画停车位,效果明显。

  3,可以利用智慧城市系统摄像头,做个APP,哪里有车位,一目了然。

  4,多建几个公益停车场,我发现,现在停车场收费过高,本来是惠民工程,变成变相盈利工程,例如浉河桥下的停车场,中心医院对面停车场,费用过高,为了挣钱,吃相难看,可以把盈利模式放长,五到八年盈利,铁路火车票已经25年没有涨过价,信阳工资太低,就三四千块钱,让市民生活压力过大,生活成本过高,现在那些惠民工程的停车场基本上没有多少停车,还是停车太贵。

  5.建议收回全市私人承包的停车场,统一定价,如一个小时费用,一个月,半年,一年费用(小时内免费,3小时后一个小时2块,24小时20块,如果包月包年在优惠一些,效果一定好)

  6.是否可以干预各个小区停车场,按照空置率去开发商进行罚款,现在羊山好多小区停车费过高,都不想停在停车场。例如我所住的印象欧洲小区,我们小区停车位差不多,一千个车位,现在,最多有三分之一租出去了,一个月五百,还有加收小一千管理费,一年7000左右,信阳地区这个收入,拿两个月工资去停车,绝大数市民都是不愿意的。

  7.把信阳城区的能画停车线的道路,能画竭画,例如兵站路,很多人反应停车难,市民要求画停车位,答复是不画线,不知道为什么,旁边有个私人承包的停车场,是不是有关系。进行严查乱收费现象。

  希望信阳越来越好,为信阳城建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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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glpbjie@163.com>(部分采纳)

  信阳市“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根源不在“车位不够”,而在大量的“住宅区内部的人防车位”未得到充分释放利用。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但事实上,羊山新区相当一部分住宅小区的人防车位仍采用一刀切的“只卖不租”方式。开发商一无法配合业主办理相应的人防车位产权手续,二无法提供固定车位使用保障,面对违规占用车位问题束手无策。

  因为没有产权手续,所以业主购买车位没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缴纳高昂的费用,形成一次负担;更有甚者在业主购得车位使用权后,仍然要向物业缴纳每月数百元的“停车管理费”,形成二次负担;而与此同时,业主取得的仅仅是一定年限的车位使用权,其车位缺少转让市场与转让凭证,更莫提开发商提到的所谓“升值空间”。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即使是已在该本小区购置房产的业主,在未购买车位时,也被拦在家门外不得进入本小区停车,只能将车辆停放在市政公共停车位上。

  以羊山新区新七大道某住宅小区为例,小区临新七大道一次的绿化带公共车位常年停满,夜间7点之后几乎找不到车位;形成对比的,该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提示的空闲车位常年在1200个以上,形成了极大浪费,也客观加剧了路面公共停车位停车难的问题。

  从个人角度上来说,本人不反对市区内“公共车位收费停车”的改革措施,但应该以住宅小区向市民开放小区内停车位为前提。“开放小区内停车位”可以是有条件的,当然也可以是收费的,但收费应该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本小区自己业主收取的停车费用应该低于市政公共停车位的停车费用,并且在小区业主可承受范围之内。

  否则,这种改革,只会加重市民的经济负担,并最终沦为少数人敛财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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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泰达立体泊车有限公司xytdbc<xytdbc@163.com> (部分采纳)

  "第五条“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停车场的管理运维”应取消。理由:管理运维应由市场主体负责参与,政府职能部门不能直接参与,更不能越俎代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定停车场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该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有关价格法规依权限制定停车场停放收费标准”(即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经营者自主定价,但须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二)“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应改为“可以配建不超过20%的商业配套设施”。

  本条增加第(四)在自有或闲置土地上建设机械式主体车库,可简化手续,按照特种设备安装规定,实行备案制。理由:过去建设机械式主体车库需层层报批,多头管理,尤其是规划部门受以往规划指标的限制,项目审批往往不能顺利通过,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建设未能实施。本来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建设是为了补充过去城建的短板。藉此,希望有关职能部门解放思想,简政放权,出台灵活变通的措施,推进机械式立体车库(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五条“未达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应考虑增加以下内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竣工验收,要严管重罚。目前一些地方和地产企业为通过验收,采取停车设备租赁、先建后拆、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类行为应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应取消“取得备案证明”。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只要向有关部门实施了备案行为,就应视为手续合法有效,并不一定非得取得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的发放或取得不影响停车场的正常建设和经营。备案事项不属于审批或核准事项,职能部门应充分放权。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内”疑为“外”之误。

  第三十三条(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修改为“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情形,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语句似更加通顺。

  第三十四条第二段落应将“工商”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增加“对涉及经营者商业机密的文件和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妥否,请斟酌。

  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应去掉“公安机关等部门”。理由: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归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等部门无关。

  第四十二条应调整修改为明码标价行为归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应调整修改,理由:依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予以归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处罚力度过轻。应考虑到有些停车设备、设施或超过一定量的停车设备、设施被损毁的价值达到一定金额,可能涉及到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损坏财务罪”的罪名,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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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俊峰<xywjf@139.com>(部分采纳)

  1.建议路边停车位纳入收费管理,防止长期占用公共资源。

  2.有些路段路边停车位需求大但车位少,有些路段需求小但车位多,需要合理分配。

  3.狭窄路段不建议设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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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信阳市城市管理局面向社会对《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5月30日征集期止,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5条,部分采纳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