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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101-2020-14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信政土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3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地块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批复
发文字号 信政土〔2020〕142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19日

信政土〔2020〕142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

地块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批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地块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四条的规定,经信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将已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18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154号)和《关于信阳市2018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1226号)批准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出让方案如下:

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宗地位于南湾湖风景区南湾街道办事处南湾社区境内(茶源路南侧),土地总面积为116056.68平方米,代征水域面积为1694.31平方米,其中游览设施用地57594.58平方米、交通及工程用地6027.33平方米、居民社会用地50740.46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及出让年限

12018110日,原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信规条字(南)20187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用地性质为:游览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水域(代征)。

22020612日信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9号)同意“将该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为购物商贸用地归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商服用地,该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为居民社会用地归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居住用地”,作为土地评估、出让年限和网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使用。规划建设按《信阳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详细规划》等要求执行。出让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交通与工程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条件

该宗地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小于40%,层数与高度不大于20米,其他规划要求按原信阳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执行。

四、供地时间及方式

该地块于2020年第四季度采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五、其它事宜

1.该宗地净地出让,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由南湾湖风景区负责落实。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来函载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已到位,达到“净地”出让条件;若出现权属纠纷、经济纠纷、信访问题和法律责任等问题由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2.出让地块中代征水域面积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进行不动产登记。代征水域的价格,按照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20万元/亩,由土地竞得者另行支付。

3.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要求该宗地以评估价120.1万元/亩(1801/平方米)作为挂牌起始价,竞买保证金按挂牌起始价全额缴纳。

4.竞得人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定履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在开发建设时不得破坏山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具体规划建设工作由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

5.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关于规范建设用地请示审查意见内容的通知》要求,该宗土地占用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应作为土地出让前提条件。林地审批手续未审批之前,竞得者不得开工建设。林地审批手续由南湾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落实。

6.该宗地内的居住用地按《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详细规划》要求使用,具体事宜由南湾湖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该宗地《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详细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开展建设的法定依据,参与竞买人在报名前需充分了解该片区《南湾湖风景名胜区茶源路南侧片区详细规划》。

8.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期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未缴的,可以解除合同,没收竞买保证金,竞得人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竞得人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竞得人的土地使用权。

此复。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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