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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101-2017-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通告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12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渣土)车辆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7〕4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2日

通告〔2017〕4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渣土)车辆管理的通告

通告〔2017〕4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管理,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营的渣土车运输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取得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必须符合三项准入(即渣土车运输公司、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公司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清运车辆达到当地管理部门规定要求;车辆必须手续完备、使用合格燃油并达标排放;驾驶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和四统一要求(即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即黑渣土车)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二、严格行政管理。即日起,信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黑渣土车通行。对使用黑渣土车的施工工地,一律由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业主单位、项目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建设市场招投标。

三、严格依法处罚。城管、交通运输、公安、环保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黑渣土车发现一辆、扣留一辆、处罚一辆,落实四方惩处,依法从严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进行渣土运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处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运输企业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报废、拼装车辆、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闯红灯、超速、野蛮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格处罚。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环节监管人员名单,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实施意见和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和失职渎职责任。对渣土车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以及垄断市场经营、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五、实行有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经举报查实的,视情给予奖励。

举报途径:1. 12369环保举报电话。

      2.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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