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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202-2016-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通告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30日
标  题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发文字号 通告〔2016〕2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5日

通告〔2016〕2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通告〔20162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市建成区全部划为禁燃区。(具体范围:详见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二)以后凡纳入中心城区规划的,在纳入之时即定为禁燃区。

(三)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划定辖区内的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它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外),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20161031日之前,各辖区政府相关部门可根据环境污染情况,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作出提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责令其限期改造清洁能源或者关闭。

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监、城乡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六、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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