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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yang.gov.cn 时间:2015-10-19 来源: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机动车

驾驶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办(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各驾驶员培训学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驾驶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原则、收费项目及相关内容  

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是指培训机构以学员获得驾驶许可为目标,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要求,提供培训服务和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服务收费。
  (一) 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为加强政府对机动车培训收费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文件应在执行前抄送所在行政辖区物价、交通运输、公安部门。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项目由理论知识培训费、模拟器训练培训费、实车操作培训费、国家统编教材工本费和特约服务费构成。其中:特约服务费是指培训机构应学员要求提供接送服务、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培训等服务收取的费用;特定方式是指在培训机构正常培训时间之外,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等特定时间进行的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的执收主体应当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为社会化考场相关单位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强制学员参加涉及收费的社会化考场的相关训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练员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名目索取、收受学员财物以及接受学员请客送礼。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报名时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培训合同至少应包括: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在培训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培训合同的各项约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对中途退学的,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余款退还学员。

二、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报名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培训教练、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自觉接受学员和社会监督。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自觉维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按国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组织教学,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未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或未完成培训大纲规定培训学时培训的,交通运输和物价部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我市已经建立了机动车驾驶员卫星定位刷卡计时培训系统,各驾驶机构应按规定对学员进行刷卡计时培训,完成刷卡计时培训的学员,培训系统将自动为学员审核签发《培训记录》和《结业证》。在发生驾训机构与学员收费纠纷时,学员卫星定位刷卡培训学时记录是物价部门处置纠纷的重要依据。

(五)各级物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建立完善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六)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涉及违反道路运输法规行为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公安交通法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1、不按明码标价标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2、提供虚假、模糊收费标示误导学员报名,或以低价招揽学员、再加价收费的;
  3、违背学员意愿,代相关机构收取费用的,或接受学员委托代收费用而未出具委托人(学员)姓名的收费票据的;
  4、未经学员同意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的;
  5、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
  6、拒绝提供物价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从2015年9 月10日起施行。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信阳市公安局关于小型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信价费〔2013〕18号、信价费〔2014〕28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   信阳市公安局

                                       2015年9月2日

抄送:信阳市监察局  信阳市政府纠风办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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