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室关于重申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认真落实《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276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市已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的审验工作。自2015年4月1日起全市已停止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核发的自动失效)。
二、各单位未按规定将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缴物价部门的,务必尽快交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清点登记后由价格主管部门销毁,因特殊原因无法收回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备案。
三、2015年4月1日后,任何单位持有的收费许可证(含有效期内)均为无效证件,凡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
信阳市物价管理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