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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信阳市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02-22 15:49:31 浏览人次

 

     

关于进一步明确信阳市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

信财购【20063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增强市级政府采购业务运转透明度,简化、便利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将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计划的申报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拟定

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本着上规模、拓范围的原则,按照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印发到市直各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统一部署、同步编制、统一批复。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局部门预算科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政府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纳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达不到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后报预算科汇总。

部门预算报经人代会批准后,财政局汇总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市级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批复到市直有关部门。

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计划的申报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为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各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分月《政府采购计划表》(附表一)。主管部门于当月15日前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分月计划,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科审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送政府采购科,并批复各单位。不能按时报送的推迟到下月执行。

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的项目实施时间,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预算单位在填报《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时,在“直接支付”栏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科,部门预算科审核确认报经财政局领导审批后交国库科。国库科根据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动用预备费、中央及省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财政局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然后按照上述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执行。

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年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首先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局调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然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上报采购计划,财政局部门预算科初审后,政府采购科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国库科划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支付中心按规定支付资金。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申请表》(附表二),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科对采购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政府采购科提出会办意见。

对以前年度已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了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属于履行原合同或归还各种借款的,经审核属实的不再重复招投标。

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评审后,方能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服务定点采购和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其组织政府采购流程、资金拨付按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

市财政支付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按月向国库科、部门预算科、政府采购科提供政府采购资金运行情况。政府采购科按季分部门就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情况向预算科、国库科和部门预算科反馈。部门预算科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分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采购方式的确定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申请表》(附表三)经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科审核后,送政府采购科集中汇总,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批复采购单位。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各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招标过程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据此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协议签订后,采购单位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复杂、数额较大的项目,招标文件要组织专家论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责任。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统一编号、备案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省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

(三)组成评标委员会

开标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从政府采购科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和评标专家组成,其中采购单位代表应当有采购单位出具的授权书或证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经济、技术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采购单位代表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采购单位不得干预或误导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其他成员评审,不得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四)开标、评标

开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科及有关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评标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必须符合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因项目情况复杂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即以综合评分法签订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供应商范围的分值,由在分值以上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低报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即为成交供应商。

询价采购方式应当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质疑事项核查属实,需要变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报告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发布中标公告

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由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对于定点和协议供货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八)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报告。 
    四、政府采购资金运作程序

(一)资金归集

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拨款),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二)资金支付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一律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运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供应商(采购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附表四)、《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附表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报告、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经政府采购科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财政支付中心,由财政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资金支付后,由政府采购科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附表六),送交预算科、部门预算科、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财政支付中心凭此通知按规定入帐。

(三)资金节余

预算内资金节余,返还国库;预算外资金节余返还预算外专户;财政专户资金节余返还财政专户;单位自筹资金按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

五、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投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中,数额巨大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定期由财政、监察、审计联合组织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四)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财政支付中心不予结报和不予支付资金。

(五)采购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

      2、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申请表

3、政府采购申请表

4、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

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6、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书

 

 

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业务流程  通知

附表一

政府采购计划表

采购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元            

具体实 施时间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情况

资金来源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合 计

预算内资 

预算外

 

财政专户拨款

单位自筹资金

 

 

 

 

 

 

 

 

 

 

 

 

 

 

 

 

 

 

 

 

 

 

 

 

 

 

 

 

 

 

 

 

 

 

 

 

 

 

 

 

 

 

 

 

 

 

 

 

 

 

 

 

 

 

 

 

 

 

 

 

 

 

 

 

 

 

 

 

 

 

 

 

 

 

 

 

 

 

 

 

 

 

 

 

 

 

 

 

 

 

 

 

 

 

 

 

 

 

 

 

部门预算科意见:

 

政府采购科意见: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时间: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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