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业务市直财政系统相关部门职能及操作规程》 的通知
信财购【2006】2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协调、高效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业务市直财政系统相关部门职能及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政府采购科反映,以便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制度,努力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附件:政府采购业务市直财政系统相关部门职能及操作规程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政府采购业务市直财政系统相关部门
职能及操作规程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局系统内部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密切配合,积极组织落实。
一、工作职责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行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财政系统相关部门在编制、审核、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职责是:
预算科:负责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部门预算科: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监督;下达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提出拟办意见。
国库科:按照政府采购用款计划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科: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核支付采购资金;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管理,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监督检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合同备案管理;处理供应商投诉;对部门预算科转办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施过程中特殊事项进行批复。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单位委托,根据政府采购科批复的采购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包括制作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受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并依法书面答复,撰写评标报告,保存采购文件等。
财政支付中心:负责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按照有关规定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提供资金运行情况。
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纳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结)算、标底和竣工决算审核。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
财政监督局:负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二、操作规程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拟定
政府采购科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本着上规模、拓范围的原则,按照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下一年度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印发到市直各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统一部署、同步编制、统一批复。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预算科在审核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时,对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没有达到编制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由政府投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经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再纳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达不到要求的退部门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政府采购科审核后报预算科汇总。
政府采购预算报经人代会批准后,预算科会同政府采购科汇总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形成市级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起同时批复到市直有关部门。
预算单位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予注明。
(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及计划的申报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为了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按月申报制度,各采购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分月采购计划。主管部门于当月15日前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分月采购计划,经部门预算科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送政府采购科,并批复各单位。不能按时报送的推迟到下月执行。
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按照计划安排的项目实施时间,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预算单位在填报《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时,在直接支付栏中明确政府采购项目,报部门预算科,部门预算科审核确认报经局领导审批后交国库科。国库科根据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动用预备费、中央及省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市级部门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然后按照上述政府采购规定程序执行。
年初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年中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首先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调增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单位上报采购计划,部门预算科初审后,政府采购科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国库科划拨政府采购资金,财政支付中心按规定支付资金。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填报《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申请表》,部门预算科对采购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政府采购科提出会办意见。
对以前年度已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签订了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属于履行原合同或归还各种借款的,经审核属实的不再重复招投标。
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需经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概算、预算、标底评审后,方能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
服务定点采购和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其组织政府采购流程、资金拨付按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执行。
市财政支付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按月向国库科、部门预算科、政府采购科提供政府采购资金运行情况。政府采购科按季分部门就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将情况向预算科、国库科和部门预算科反馈。部门预算科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掌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督促分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采购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经部门预算科初审后,交政府采购科集中汇总,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批复采购单位。
(五)政府采购招标的组织程序
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科的批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科批复的采购方式以及采购单位的委托协议,按要求制作招标公告、标书,报政府采购科统一编号备案后,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省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开标前,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从政府采购科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事务。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事前必须签订该权属授权书),并将评标报告报送政府采购科备案。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签订合同,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科备案。
(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
1、资金归集: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拨款)由国库科按照用款计划,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自筹资金由采购单位直接将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2、资金支付: 供应商(采购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向政府采购科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评审报告、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经政府采购科审核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财政支付中心,由财政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资金支付后,由政府采购科开具《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送交预算科、部门预算科、主管部门、采购单位、财政支付中心凭此通知按规定入帐。
3、资金节余。预算内资金节余,返还国库;预算外资金节余返还预算外专户;财政专项资金节余返还财政专户;单位自筹资金按原渠道划还采购单位。
(七)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1、局纪检监察室依法对局内各科室、政府采购中心、财政支付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
2、政府采购科依法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投诉,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部门预算科应督促其归口管理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政府采购资金的源头关;国库科、政府采购科、支付中心共同把好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划拨及支付关。
4、财政监督局应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计划和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资金运行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