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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02-22 15:40:38 浏览人次

 

    
关于印发《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财购【2006】4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促进廉政建设。经研究,从2006年5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制度。现将《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1、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2、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申报表
    3、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通知书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部分采购项目施行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或虽有一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项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和公务接待、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公务用车维护、公务用车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服务定点管理;单位所需计算机及办公机具、办公耗材、网络设备、空调、电视、公务用车购置等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程序
    第五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经评标确定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合同。
    第八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招标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购人。
    第九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有效期原则为一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决定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有效期延长或缩短。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第十一条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限额的,应当另行采取招标的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内的产品的,应当以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临时追加的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填写《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政府采购科向选定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出具《信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三份,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采购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具体实施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时,可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谈判,但价格不得高于承诺的最高限价或优惠率不得低于承诺的最低优惠幅度。同时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保证同一品牌、型号产品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售后服务严格按照承诺执行。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依据“通知书”,主动上门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并按中标的价格或优惠幅度、服务承诺向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和各项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如采购人确因工作需要改变“通知书”上产品参数型号或变更数量的,必须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重新办理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各种手续,采购资金超出原资金预算数额的,必须重新落实资金,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采购人违反本规定擅自采购或先买后报的,财政支付中心将拒绝办理货款支付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自负。
    第十七条 在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产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或者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在得到生产厂商的通知之时起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送相关情况,并附相关依据。价格发生变化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科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执行新价格,但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在不降低产品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替代产品,其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的优惠率也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优惠率。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采购合同应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安排资金直接划拨到政府采购专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采购实施前将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帐户名称:信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户行:信阳农业银行四一分;帐号:793301040001888)。支付款项时,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企业凭《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发票复印件,于每月终了10日内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申请审批后,由财政支付中心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定点企业约定账户。特殊情况,需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批准,采购单位方可自行支付。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维护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的货物若品牌、规格、质量、价格不合格的,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应妥善保存货物和相关资料,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供应商投标时的承诺及时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的,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应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采购联络员,负责建立用户采购档案,记录各采购人的采购情况,收集产品使用信息,并落实售后服务措施。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通报生产厂商原中标产品调价或更新换代、停产的信息,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送上月采购人协议采购情况表和合同。
    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收集、汇总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政府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本部门执行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采购人应当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作出诚信评价,将意见及时反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供货产品的质量情况;(二)供货产品的价格情况;(三)售后服务情况;(四)供应商的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等。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的重大违约行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告。
    第二十五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当配合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对采购人和其他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的招标和执行情况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约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现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定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第一次没收5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第三次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在信阳政府采购网上曝光。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标准的;
    (三)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按投标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五)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产品的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六)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正常采购活动的;
    (七)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实际供货价格高于市场最低销售价格的;
    (八)为采购人虚开发票的;
    (九)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的;
    (二)以化整为零形式来规避其他采购方式而实施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方式的(同类物品一年内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三)擅自向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无故拖欠货款的;
    (七)为谋取个人利益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对本规定可依照执行,也可根据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供应商,县(区)可共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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