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财购【2006】6号
市直各部门:
近期,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62号国务院令),中国保险监督管委员会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保监发[2005]19号、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辆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工作,保证各单位车辆顺利投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问题
自2006年7月1日起车辆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即新购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旧有车辆在原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到期之后,也必须投保交强险,所有具备该险种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均按照统一条款及费率标准承保,按照《条例》要求,该险种不做优惠处理,单位可自行办理。
二、关于优惠率及费率调整问题
保监会《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任何保险公司车辆保险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即最大优惠率为30%。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公司原承诺优惠率均大于30%,根据政策变化,2006年7月1日起定点保险公司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优惠率统一按照30%计算。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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